准综治委〔1998〕7号
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,明确单位领导在综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,特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本制度在旗综治委的领导下,由各乡镇、各综治成员单位、旗直有关部门及属地单位负责执行。 第三条 凡因以下情况发生的问题属于查究范围 (一)由于防范措施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够而发生刑事案件。 (二)由于教育、管理、改造措施落实不够而发生的刑事案件或恶性治安案件。 (三)由于用人不当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或因手续不齐录用的流动、暂动人口出现违法犯罪。 (四)由于检查督促不够,管理混乱而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、重特大恶性事故。 (五)由于综治措施不落实而被“一票否决”或“黄牌警告”的单位、部门。 (六)由于未认真执行准格尔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《实绩目标监控办法》和准格尔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《情况通报制度》而发生重特大案(事)件的单位、部门。特别是对苗头性、倾向性的问题未向上级及时反映而引发重特大事故和群体性闹事、上访等事故的。 (七)由于其他综治工作措施未认真落实而引发重大案(事)件该被查究的。 第四条 凡属上述责任查究范围的,由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深入实际,跟踪调查,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,适时、稳妥、准确地向旗综治委提出处理意见,并吸取教训,提出整改意见,对所有被查究的刑事案件,做到“三不放过”。 第五条 对属于查究范围的案(事)件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以及干扰查究工作的,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中酌情扣分,情节严重的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“一票否决”权制。 第六条 对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和作出治安处罚的,按照法律程序办理;对责任人应予党纪、政纪处分的,旗综治委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五部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。 第七条 查究工作要严肃认真,实事求是,区别对待。对应查究的案(事)件,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,采取有力措施,排除干扰,一查到底。 第八条 重特大案(事)件的侦破处理,不影响本办法规定的执行。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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