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办:中共准格尔旗委政法委员会 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  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
准格尔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查究制度(试行)

来源: 录入时间:2007-8-22 15:22:49 浏览人数:

准综治委〔1998〕7号

    第一条  为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,明确单位领导在综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,特制定本制度。
    第二条  本制度在旗综治委的领导下,由各乡镇、各综治成员单位、旗直有关部门及属地单位负责执行。
    第三条  凡因以下情况发生的问题属于查究范围
    (一)由于防范措施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够而发生刑事案件。
    (二)由于教育、管理、改造措施落实不够而发生的刑事案件或恶性治安案件。
    (三)由于用人不当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或因手续不齐录用的流动、暂动人口出现违法犯罪。
    (四)由于检查督促不够,管理混乱而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、重特大恶性事故。
    (五)由于综治措施不落实而被“一票否决”或“黄牌警告”的单位、部门。
    (六)由于未认真执行准格尔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《实绩目标监控办法》和准格尔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《情况通报制度》而发生重特大案(事)件的单位、部门。特别是对苗头性、倾向性的问题未向上级及时反映而引发重特大事故和群体性闹事、上访等事故的。
    (七)由于其他综治工作措施未认真落实而引发重大案(事)件该被查究的。
    第四条  凡属上述责任查究范围的,由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深入实际,跟踪调查,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,适时、稳妥、准确地向旗综治委提出处理意见,并吸取教训,提出整改意见,对所有被查究的刑事案件,做到“三不放过”。
    第五条  对属于查究范围的案(事)件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以及干扰查究工作的,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中酌情扣分,情节严重的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“一票否决”权制。
    第六条  对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和作出治安处罚的,按照法律程序办理;对责任人应予党纪、政纪处分的,旗综治委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五部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。
    第七条  查究工作要严肃认真,实事求是,区别对待。对应查究的案(事)件,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,采取有力措施,排除干扰,一查到底。
    第八条  重特大案(事)件的侦破处理,不影响本办法规定的执行。
    第九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 

 


 

 

 
 
上一篇:全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日常运行监控办法(试行)
 
下一篇:没有了
Copyright 2007 - 2008 Zgepeace.Gov.Cn All Rights Reserved
主办:中共准格尔旗委政法委员会 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  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  版权所有   联系电话:0477-3970055
服 务 和 技 术 提 供 : 准 格 尔 在 线